案情簡介
案例一:歐某某在新化縣上梅鎮(zhèn)天華南路租用孫某甲家的門面開設“某某寄賣行”,主要以典當手機、首飾、摩托車等物品賺取手續(xù)費為業(yè)。經(jīng)過一段時間的經(jīng)營后,被告人歐某某與周圍的鄰居熟悉了,并取得了一些鄰居的信任。后來,歐某某以月息2分或3分的高利息為誘餌,虛構當鋪典當車輛、需要資金周轉(zhuǎn),親戚患病急需現(xiàn)金,某領導急需錢用等事由,先后從王某某等18人手中騙取現(xiàn)金113萬元,除支付部分利息與償還部分本金共計19.3萬元,實際騙取現(xiàn)金94萬元。
案例二:蔡某某在泉州市某典當行擔任經(jīng)理期間,為了發(fā)展業(yè)務,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219萬元。他還利用擔任經(jīng)理職務的便利,以典當行的名義,分別以25%、20%、15%等不同的月利率,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73萬元,收款后不入賬,又以該典當行的名義分別以25%、23.5%、18%的月利率,放貸給蔣某某、王某某、陳某某等人,從中將利息差額占為己有。
作案手段
1.以典當行為幌子。歐某某通過開設“某某寄賣行”,正常開展業(yè)務,取得周圍群眾的信任;蔡某某利用擔任經(jīng)理職務的便利,以典當行的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。
2.以高額利息為誘餌。以月息2分或3分的高利息為誘餌,虛構當鋪典當車輛、需要資金周轉(zhuǎn),親戚患病急需現(xiàn)金,某領導急需錢用等事由,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。
防騙小貼士
1.《典當管理辦法》規(guī)定,典當行不得從事集資、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等業(yè)務。
2.非法集資大多借助傳銷手段,由于多是親戚、朋友、熟人的介紹、推銷,一方面,容易取得信任;另一方面,礙于面子也不便推辭,這種方式更容易在民間滲透,危害也更廣。因此,面對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銷,一定不能盲目輕信。
3.任何承諾高額回報的投資都是有風險的,不要被所謂的“高利息”“高收益”等虛假宣傳誤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