萊州法院依法宣判兩起疫情期間口罩詐騙案件
膠東在線11月16日訊(通訊員 辛青) 近日,萊州法院依法對兩起疫情期間利用口罩實施詐騙的案件公開宣判。
案例1
2020年1月26日至27日,正值新冠疫情形勢嚴峻之際,各大藥店、商場的口罩被搶購一空。21歲的無業(yè)青年吳某某在沒有口罩現(xiàn)貨及供貨商的情況下,通過昵稱為“成長”的微信號在“萬達虎牙電競游戲交流群6群”“森信生活超市便利群微信群”中發(fā)布虛假售賣一次性口罩的廣告,以先繳納貨款才能發(fā)貨為由誘騙19人通過微信轉(zhuǎn)賬的方式付款共計人民幣7200元。被告人吳某某收到貨款后不發(fā)貨且不回復買家信息,并于1月27日下午將昵稱為“成長”的微信號注銷,后將騙取的7200元用于個人花費。
案發(fā)后,被告人吳某某被抓獲歸案,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退賠全部經(jīng)濟損失。
萊州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吳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,虛構(gòu)銷售疫情防護用品事實,利用網(wǎng)絡騙取他人財物,應依法從嚴懲處。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愿意接受處罰,依法可予以從寬處罰。退賠贓款,酌情從輕處罰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、第六十七條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條第一、三款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零一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。
案例2
2020年2月7日至15日,在全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,21歲的幼兒教師邱某某利用自己的微信號在微信群中發(fā)布信息,謊稱有大量口罩出售,多次騙取他人錢財,共計騙取人民幣4150元。2020年2月20日,被告人邱某某被萊州市公安局抓獲歸案,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向萊州市公安局繳納違法所得4150元,萊州市公安局已將4150元發(fā)還被害人。
萊州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全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,利用被害人急需防護物品的心理,虛構(gòu)事實,使用電信網(wǎng)絡技術手段,騙取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構(gòu)成詐騙罪。鑒于被告人邱某某歸案后,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自愿認罪認罰,可依法從寬處理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三條、第六十七條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被告人邱某某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。
新冠疫情發(fā)生以來,涉及疫情防護用品犯罪一直是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。年初,正值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,卻有極少數(shù)不法分子企圖利用疫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,發(fā)國難財,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,擾亂社會秩序,造成惡劣影響。此次,對兩起涉疫情口罩詐騙案的公開宣判,展現(xiàn)了萊州法院對涉疫情犯罪的打擊力度,也是萊州法院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,為維護社會穩(wěn)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縮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