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金訂金惹糾紛 法院調解促和諧
日期:2021-03-08 09:37 來源:膠東在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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膠東在線3月8日訊(通訊員 于金子) 許多消費者在日常消費中,經(jīng)常混淆了定金和訂金的概念,在發(fā)生消費糾紛時,常常使自己處于不利的處境。近日,芝罘區(qū)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返還定金產(chǎn)生糾紛的案件。
2020年6月,原告在被告處定做防盜門,向被告交付了1200元定金,后因被告未能按時安裝防盜門,造成原告的裝修工程進度拖延,故要求被告返還1200元定金,雙方協(xié)商無果后訴至芝罘區(qū)人民法院。
芝罘區(qū)人民法院只楚人民法庭法官孫積星受理該案后,利用向被告送達訴狀及開庭傳票時了解具體案情,在了解雙方均有調解意向后便組織雙方到庭調解。經(jīng)過法庭對原告釋明“定金”的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原告得知其向被告交付的定金已無法收回。由于被告已將涉案防盜門出售并獲得相應價款,表示其自愿退還原告定金,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并當場履行。不久后,當事人給法官送來了錦旗表示感謝。
法官說法: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(qū)別的。定金是一個規(guī)范的法律概念,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。經(jīng)濟交易中,買家履行合同后,定金應當?shù)肿鲀r款或者收回;若買家不履行合同,無權要求返還定金,賣家不履行合同的,應雙倍返還定金。訂金不是一個規(guī)范的法律概念,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,只是一種支付手段,并不具備擔保性質。因此,消費者在進行買賣的時候,要注意明確所付款項是定金或是訂金,以免造成無法挽回的經(jīng)濟損失。(實習編輯 邢呂琰)